投诉管理制度
一、院长办公室为投诉管理部门,负责受理、调查、核实、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。各部门、科室负责人有义务协助院长办公室做好投诉的管理工作。
二、医院设立投诉监督电话、电子邮箱、院长信箱、意见投诉箱。各科室建立患者来信来访和投诉登记本,确定投诉的接待人员。
三、医院投诉接待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。投诉人向有关部门、科室投诉的,接诉人员应当热情接待,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当场协调解决;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诉人员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院长办公室投诉。法定节假日、双休日、夜间值班期间由医院总行政值班负责投诉接待、协调和处理。
四、院长办公室接到投诉后,根据投诉的***质和类别派发至对口职能部门进行调查,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予以配合。对重大事件投诉迅速报告分管领导。对口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反馈投诉人,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。
五、接诉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并如实填写《医院投诉登记表》,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,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。
六、院长办公室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确保医疗安全。
七、接诉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,稳定投诉人情绪,避免矛盾激化。
八、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、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,医院应当立即采取措施,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。
九、通常一般问题应在投诉后二周内予以答复,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,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。
十、不属于投诉范围的,接诉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,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
十一、医院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,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,发现医院管理、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,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,并加强督促落实。
十二、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,提出意见、建议,医院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,并及时处理、反馈。
十三、医院建立投诉档案,按时间及科室立卷归档,留档备查。投诉档案应包括:投诉人基本信息;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;调查、处理及反馈情况;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。
十四、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。
十五、院长办公室要定期对临床科室、职能部门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。
十六、院长办公室定期组织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培训。
十七、投诉(举报)人对下列事项,可以投诉、举报:
对本院工作人员的批评、建议和要求;检举收受红包、回扣、私收费、乱收费、炒转处方及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生、冷、硬、顶、推现象;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;投诉举报人认为需要投诉、举报的其他事项。